QB/T 2305-1997.
5.3交收检验
5.3.1产品出厂前,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,符合本标准要求并签发产品合格证的产品,方可出厂。
5.3.2交收检验项目
甲醇、杂醇油、感官、酒精度﹑总酸、总酯、固形物、净含量和标签。
5.4例行检验
5.4.1例行检验项目
除交收检验项目外,还有铅,丙酸乙酯、丁酸乙酯/丙酸乙酯比值。
5.4.2一般情况下,例行检验须每半年进行一次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亦须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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