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B/T 1911—1993.
4.3尺寸极限偏差及形位公差
4.3.1板﹑带材的尺寸及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。
4.3.2每批可交付短尺材,条材重量不大于总重量的20%,长度不小于600 mm,带材重量不大于总重量的15%,长度不小于2 000 mm。
4.3.3板、带材应平直,不允许有经矫平后仍不能去除的波浪形,其平面度不大于宽度尺寸的1/100。
4.3.4板﹑带材的侧边直线度不大于长度尺寸的4/1 00o。
4.3.5板材端部切斜每100 mm宽度不超过5 mm。
4.4外观质量........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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