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B/T 1908-1993.
6.2.4型式检验各项目的样本,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随机抽取。样本总数应由检验部门确定。
6.2.5型式检验 合格与不合格的判断按CB 2829第4.11条规定执行。
6.2.6型式检验后的处置按GB 2829第4. 12条规定执行。
6.2.7型式检验的周期, 一般为半年一次,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:
a.新产品或老产晶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b.正式生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........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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