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A 426《指纹数据交换格式》分为14个部分,本部分为GA 426的第3部分。本部分代替GA 426-2003《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文件格式》中的附录C(规范性附录):第3类逻辑记录 发送十指指纹数据。未被代替的纳入GA 426-2008《指纹数据交换格式》的其他部分。本部分规定了指纹数据交换文件中十指指纹信息记录的格式。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间的十指指纹信息交换。本部分与GA 426-2003的附录C(规范性附录)相比有如下格式:—?.......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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